2017年第4号
为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我省2017年秋季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告。学校要按照《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国家和我省教育收费政策,未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不坚持自愿及非盈利原则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行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附件:陕西省2017年秋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17年8月9日
附件
陕西省2017年秋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
性质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公 办 学 校 |
1、小学、初中 |
农 村 学 校 |
(1)代收费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
元/人次 |
40 |
(2)服务性收费 |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 |
伙食费 |
|
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城 市 学 校 |
(1)代收费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国务院国发〔2015〕67号。 |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
元/人次 |
40 |
性质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公办 学 校 |
城 市 学 校 |
(2)服务性收费 |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0〕4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
①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②伙食费 |
|
2、普通高中 |
(1)事业性收费 |
①学费 |
元/生学期 |
免收 |
省政府陕政发〔2016〕28号 |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城市普通高中350,农村普通高中200的标准免收学费。 |
②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价行发〔2006〕120号。 |
|
性质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公 办 学 校 |
(2)代收费 |
|
①课本费 |
|
按照政府定价收取。 |
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陕价服发〔2016〕125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②学生健康体检费 |
元/生学年 |
高一新生25,其他年级学生20。 |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陕教体〔2009〕3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③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
元/生次 |
95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陕价费调发〔2003〕3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3)服务性收费 |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
伙食费 |
|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
3、职业高中 |
(1)事业性收费 |
性质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公 办 学 校 |
①学 费 |
元/生学期 |
文科700 理科900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综发〔2015〕102号。 |
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陕财办教〔2013〕1号文件规定,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②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
(2)代收费 |
|
同普通高中。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3)服务性收费 |
|
性质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民 办 学 校 |
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价行发〔2005〕148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价行发〔2014〕67号。 陕政发〔2016〕28号。 国务院国发〔2015〕67号。 |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同类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高出免除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
说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范围及补助标准按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供餐内容和供餐形式,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