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及材料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材料初审、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提出核准意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低保按季度集中受理、审核、审批)。
二、五保供养: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 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后提出审核意见 → 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
三、医疗救助:
1、到未开展即时结算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医后救助。
救助对象(城乡低保、五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出院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身份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相关票据以及其他材料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批。
2、到已开展即时结算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一站式”救助。
救助对象(城乡低保、五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据,在医院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四、临时救助: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一些情况比较危急的家庭,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