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一)、同时具备下述4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名14周岁以下的弃婴: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
有子女或已收养过子女的公民,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2胎而不愿意生育的,可以收养一名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同时具备下述3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下的孤儿。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
(三)、同时具备下述4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 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有子女的华侨,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四)、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可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送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送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死于医疗机构的,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非正常死亡的经县以上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送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送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确定。)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一方下落不明的,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或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并应该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