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重点项目推进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为更好地落实“三项机制”,调动各级抓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夯实主体责任,落实包抓责任,规范项目管理,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督促考核, 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各年度各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推进及考核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明晰责任、清单管理、调度推进、考核奖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推进措施
第四条领导机构成立以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其他包抓项目县级领导为成员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考核、协调等日常具体事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兼任。
第五条 责任分工强化县级领导包抓责任制,继续落实“五个一”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包抓县级领导是项目的包抓责任人,对包抓重点项目的实施负总责,承办部门和主要负责人是项
目实施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盘子确定后,项目承办单位要结合项目现状和实际需要,逐项目制定县级层面和实施主体层面的项目推进领导机构,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分工。
第六条 清单管理按照全县重点项目总体推进实施计划中要求的开复工时间,由项目承办单位逐项目编制推进清单,明确月完成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项目清单作为项目推进过程中考核的主要参照。
第七条层级调度各项目主体单位每周调度一次承办的重点项目,研究推进工作措施。对在单位职能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主动联系相关单位、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对确实难以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可提交包抓项目县级领导调度研究解决。
各包项目县级领导每半月调度一次包抓的重点项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明确措施、落实具体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对涉及面广、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可提交县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
县政府原则上每月调度研究一次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听取包项目县级领导项目推进情况汇报,对各项目承办单位、包项目县级领导调度中上报的问题予以研究解决。对涉及全局、关系重大、确需集体决策的问题,可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解决。
县委原则上每季度调度研究一次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专题听取包项目县级领导汇报,并由县上四套班子主要领导进行现场点评,研究县政府及相关单位提交需审议的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八条 督查督办重点项目的督查工作由县委、政
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参与。督查的重点为:季进度排名靠后的项目、季度点评受批评的项目、未按县委、县政府要求时间节点均衡推进的项目,各层次调度推进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县级领导包抓责任落实及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事项落实的情况。
第九条 联动机制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要与经发、财政、国土、城建、安监、环保、消防、防震、政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调对接,将配合部门、单位应该承办的事项、时限列入项目清单,明确相关事宜。按照项目推进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责任明晰、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第三章 严格考核
第十条 分类考核考核指标体系按照“督促开工、加快进度、注重质量、确保实效”的基本原则设置。以县委、县政府年内重点项目总体推进计划和推进清单为时间节点,项目推进实行“季调度考核排名”的办法,以季为时间跨度进行考核,以单体项目为单位计分,实行分项打分。分值结构为“基础分+形象进度分+当期完成投资排序分”,基础分(续建20分、新建40分),形象进度分(续建80分、新建60分),当期投资排序分按当期完成投资额多少排序计分。按已开复工、未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三块排名。已开复工和未开工项目每季度考核排名一次,前期项目半年考核排名一次。
(一)已开复工项目计分办法
1、基础分:按县委、县政府要求时间节点开复工项目基础分为续建20分,新建40分,每提前或推后一月增加或减少2分。
2、形象进度分:逐项目对照计划进度清单,按完成计划建设内容时限及完成投资比例计分。超完适当加分,基础分值为5分,按超完比例计分。
3、当期投资排序分:按当期完成投资额多少排序,最后一名计0.1分,每靠前一名加0.1分依次类推计分。
(二)未开工项目计分办法:按征地、拆迁、各项审批手续办理、施工组织、信息员确定及信息报送等指标细化计分。
(三)前期项目计分办法:以工作启动、可研编制、立项、各项审批手续办理、转化开工等事项细化分值,实行百分制计分。
(四)动态加减分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实行动态加减分。
1、对每季度三类项目排名前三名或后三名的项目承办单位在全县年终综合考核时实行“动态加减分”, 加减分值分别为3、2、1分。季考核结果上报县委考核办备案,全年季排名加减累积分计入承办单位年终综合考评总分。对每季度排名前后三名的单位在全县重点项目季调度会上分别颁发“流动奖牌”和“促进黄牌”。
2、对年内承办重点项目较多的部门单位,依据年内完成投资多少,按下列情况在全县年终综合考核时予以加分:年内完成投资达到2亿元的加1分;年内完成投资达到5亿元
的加2分;年内完成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加3分。
3、对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盘子的项目,未按市上要求时限开复工或完成进度投资计划,影响到市对县重点项目 “月通报、季讲评、全年考核”的项目,在年终部门综合考核时每一次扣2分。
4、对年内因工作不力被相关部门列入“问责”或被督查部门下发督办单的项目,承办单位在年终综合考核时每个项目每一次扣0.5分。
5、对不能及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度,每出现一次在季度考核中扣1分。
(五)对配合部门工作绩效考核
对项目建设配合单位工作绩效考核实行“负分制”,对各层级项目调度会要求配合单位限期办理事项未按时限办理、受到通报批评、“三问”追责等现象的,每出现一次扣0.2分。累积分值计入配合单位年终综合考核总分。
(六)取消评奖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1、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2、因工程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的;3、重大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十一条 考核奖励根据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考核结果,对本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好的和对重点项目建设给予大力支持配合的乡镇、部门、单位予以奖励。按项目分类设定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奖和支持重点项目奖。(一)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奖:一是新建和续建项目设一、二、三等奖;二是前期工作项目设一、二等奖。(二)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奖4个。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单位考核工作由项
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实行单项考核 ,年终考核结果报县委考核办并提请相关会议审定。包项目县级领导职责履行情况督查考核工作由县委办牵头,县委考核办、“两办”督查室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章 严明问责
第十三条 组织问责对主体责任单位问责。季排名后3名的项目承办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县政府例行项目调度会作表态发言;连续两次季排名进入后3名的项目承办单位,在县委例行项目调度会上由包抓领导向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或县委常委会说明情况,并对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三次季排名进入后3名的项目承办单位,对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纪委、监察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追责问效,直至组织处理。包项目领导包抓职责履行情况与领导干部年终考核挂钩。
对配合单位问责。配合部门职责履行不到位,配合事项完不成,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刁难、乱收费、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对涉及的单位或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厉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3月7日起实行, 2019年3月7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