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川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省市驻洛单位:
《洛川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洛川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洛川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提升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17〕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四有两责”总体要求,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抓手,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全程监管、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扎实推动我县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创建原则
(一)政府主导。县政府是创建主体,并要将创建工作延伸至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按照全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和标准,抓好各项创建任务落实。
(二)机制引领。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监管能力保障机制,促进食品安全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
(三)问题导向。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治理力度,创新工作方式,切实提升全县食品安全水平。
(四)全面推进。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作用,充分调动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力量,逐区域、逐环节、逐品种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逐步实现无缝隙、全覆盖监管。
(五)为民取向。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创建工作的标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状况的好转,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创建范围和目标
以城区凤栖街道办、交口、老庙三个乡镇为创建重点,并延伸到所有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整体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实现全县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源头有效治理、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状况得到人民群众认可,全面建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四、组织机构
为强化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副书记、县长张继东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耀忠、副县长闫传祝、刘晓霞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洛川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我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食药局),王桂芳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慧芳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我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日常工作。
五、工作任务
(一)确保全县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全县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以上。
(二)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
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食品安全综合考核评议达到优秀档次,排名全市前列。
2.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加强县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部门、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食品安全监管事权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3.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与监管人员数量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4.经费保障到位。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得到有效保障。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日常监管等食品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食品检验检测经费按照省市下达任务和标准足额纳入预算。保证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至少能够支持4份/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
5.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按照省上基层示范所“十个一”的标准,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
6.专业检验能力建设达标。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具备应对常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能力。
(三)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治理
1.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起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种植、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2.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建立并严格实施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通报制度,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及时公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3.畜禽屠宰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及时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屠宰后动物废弃物、病死畜禽等按要求处置,及时查处屠宰、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4.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置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
5.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国家食品相关产业政策得到落实,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较高。食品加工园区建设取得实际进展,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
(四)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
1.良好行为规范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全面覆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等各类业态。
2.现场检查标准规范。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按照风险分类等级确定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合规性检查、有因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
3.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到位。按国家统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4.监管责任全覆盖。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得到全面推行,监管网格划分科学,责任人和目标任务明确。基层协管信息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
5.食品安全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完善,能够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及时处置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项目的抽样检验力度较大,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较高。
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地方性法规明确,监管职责清晰,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制定出台良好操作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加强政府服务,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
7.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建立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城管部门、食品监管部门和食安办、综治办等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将校外托餐场所、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
8.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建设特色美食街区等餐饮业聚集区。开展对“老字号”餐饮企业的调查认定和保护利用工作,打造地方特色名吃,通过在店面设计、工艺规范等方面统一标准,申请品牌专利,实施连锁经营。推进“明厨亮灶”工程,让餐饮服务单位的后厨“从幕后走到前台”,让消费者监督。开展以“文明用餐、节俭惜福”为主题的文明餐桌创建活动,全面推广大中型餐饮企业“三有两戴两提示一奖励”、小餐饮“两有两戴两提示一奖励”的做法,实现“小餐桌带动大文明”的目标。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全面加强小餐饮、农家乐、农村集体聚餐等的监管。开展餐饮示范街区创建,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经营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9.应急处置及时高效。各级各类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演练定期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10.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检查、抽检、处罚等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11.执行更严格的标准。按照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全县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对照更严格的标准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改进食品安全工作。
(五)有效控制违法犯罪行为
1.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行为和问题食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责任溯源追查,产品召回、问题食品销毁、责任查处等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2.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调联动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信息通报及时,协查协办有力。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有效建立部门间、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间食品安全查办联动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建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专职队伍,加强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推动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工作。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国家标准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更严格的标准。
2.严格落实相应良好行为规范。全县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积极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先进管理技术。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3.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票证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
4.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全部依法持健康证明并培训合格上岗。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5.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依法做好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审查,严格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报告。依法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连带责任。
6.及时依法召回问题食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和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依法立即召回并停止生产。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情况记录完整,有据可查。被召回的食品全部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和销毁,未发生召回或销毁的食品流入市场。
(七)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1.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法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受到联合惩戒。
2.试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健全,应获赔付的消费者能够及时方便得到赔付。
3.社会监督渠道畅通。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开通网络投诉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并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回复。设立专项资金,实施有奖举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奖金。在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力量,开展对政府、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
4.完善追偿机制。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支持消费者向企业追偿;当地消费者保护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向企业追偿。
5.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风险交流机制健全,工作水平较高,能够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误区、误解,及时开展科普宣传,促进公众建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媒体会议,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
六、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7年9月-11月
制订我县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创建工作职责,分解创建任务,召开动员会议,对创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将创建方案上报市食安办(市创建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11月
依据全市统一安排,经过努力工作,2018年3月底前,力争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涉及的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关键指标基本落实。2018年6月底前,力争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涉及的集中交易市场、畜禽屠宰场、加工园区等建设项目取得关键性成效。2018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创建工作各项任务,准备迎接市上的考评检查。
(三)自评迎查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3月
2018年12月底前,对照市上的创建验收标准查漏补缺,进行自评整改,向市食安办(市创建办)报送自评报告,待市上对创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2019年3月底前,完成准备工作,迎接省食安委、国务院食安办的综合考评。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重点工作,成立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加强创建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任务责任清单》(附件)要求,制定本部门创建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的创建工作,强化督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系统性、行业性的问题,推动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切实落实“四有两责”,对照创建标准,按照县政府的部署安排,制定创建工作“任务、责任、问题”三项清单,进一步细化创建目标,把工作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单位、落实到具体人员,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资金来源,进一步增强创建的计划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三)强化考核问责。县政府将把创建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年度考核和督查内容。严格日常督查和责任追究,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要约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创建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工作重点和创建标准等内容,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知晓率,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洛川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任务责任清单
工作 任务 |
工作要点 |
工作要求 |
责任单位 (排序第一的为牵头单位) |
Ⅰ-1 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
Ⅱ-1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
Ⅲ-1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事件防范有效 |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
县食安办、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 |
Ⅱ-2 抽验显示本地产食品安全状况较好 |
Ⅲ-2抽查检验合格率较高 |
近三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 |
Ⅱ-3 群众满意度 |
Ⅲ-3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较高 |
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 |
Ⅰ-2 “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Ⅰ-2 “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Ⅰ-2 “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
Ⅱ-4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
Ⅲ-4规划部署 |
1)县委、县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 |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考核办、县综治办、县食安办 |
2)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三五规划。 |
县政府办、县食安办 |
3)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召开2次研究部署食品安全会议,2次听取食品安全专题汇报。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每年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4次。 |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食安办 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 |
Ⅲ-5责任落实 |
1)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食安委(创建领导小组)负责人,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食安办 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 |
2)完善县级各部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要求。 |
县政府办、县编办、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 |
Ⅲ-6措施落实 |
1)党政主要领导开展针对性的食品安全检查或调研工作。 |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食安办 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 |
2)每年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
3)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所占权重不低于3%。 |
县考核办、县食安办 |
4)食品安全办制定考核指标、考核办法、考核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考核,有考核通知、考核组织机构、考核成绩、考核报告。 |
县食安办、县政府办 |
5)对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党委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全县食品安全综合考核评议优秀,排名全市前列。 |
县考核办、县食安办 |
Ⅱ-5 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 |
Ⅲ-7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力度大 |
1)出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文件。 |
县编办、县食药局、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 |
2)县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 |
3)食药局在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 |
Ⅲ-8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
1)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食品安全监管事权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
县编办、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食安办、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 |
2)制定出台县、乡镇(街办)分工监管机制,职责清晰,全程监管机制健全。 |
Ⅱ-6 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 |
Ⅲ-9监管岗位设置与人员满足监管需要 |
1)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人员数量达到万分之三。 |
县编办、县人社局、县食药局 |
2)县级和乡镇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县水产品监管机构完善,责任到位、有效履行监管职能。 |
县编办、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 |
3)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基层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
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 |
Ⅱ-7 经费保障到位 |
Ⅲ-10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入机制 |
1)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人、财、物投入得到有效保障。 |
县财政局、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 |
2)按照省市下达任务足额预算检验检测检验经费至少支持4份/千人的检测样本量。 |
3)基层所所需专项经费及时保障到位。 |
Ⅱ-8 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 |
Ⅲ-11县、乡镇(街办)执法装备到位 |
1)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讯等执法装备、设施按标准化要求配备。 |
县食药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 |
2)执法车辆按标准化要求配备。 |
Ⅱ-9专业检验能力建设达标 |
Ⅲ-12县级检验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 |
1)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常规检验检测能力,仪器设备、人员配备到位,具有为政府部门日常监管和执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
县食药局、县财政局、县经发局、县人社局 |
2)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常见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理化等指标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 |
3)县检验机构应具备对常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能力。 |
Ⅰ-3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Ⅰ-3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
Ⅱ-10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 |
Ⅲ-13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安全县标准要求 |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实施农产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职责,综合执法。农产品监管工作在考核占权重高于5%。 |
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委、县考核办 |
2)建立主要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县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 |
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 |
3)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严格监管农产品种植养殖、农业投入品,禁限用农兽药和休药期的农畜产品。 |
4)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实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 |
5)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 |
县农业局 |
Ⅱ-11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
Ⅲ-14 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 |
1)建立食用农产品准出和准入衔接机制。 |
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 |
2)大型农贸县场、食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集散中心、大型超市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 |
县食药局 |
Ⅲ-15 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县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得到规范管理 |
1)开办者明确自己的义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2)开办者对不合格食品及时公示,对违法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Ⅱ-12畜禽屠宰管理规范 |
Ⅲ-16强化监管,严查私屠滥宰行为 |
1)强化畜禽屠宰检验检疫环节监管检查。出厂(场)肉品必须具有“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瘦肉精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
县畜牧局、县食药局 |
2)屠宰后动物废弃物、病死畜禽等要按要求处置,不得违法销售或加工使用。 |
县畜牧局、县食药局 |
3)开展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私宰肉、病害猪肉专项行动;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严防私宰肉、病害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 |
Ⅱ-13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 |
Ⅲ-17餐厨废弃物处置 |
1)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 |
县城管局、县食药局 |
2)对辖区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情况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包括处理量定期向社会公示。 |
3)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并有完整记录,主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 |
4)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 |
县食药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 |
Ⅱ-14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 |
Ⅲ-18 加强政策引导 |
1)加强政策引导,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 |
县商务局、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 |
2)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发挥其质量管理的示范带动作用。 |
Ⅲ-19推进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升级改造 |
1)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 |
县商务局、县食药局、县城管局 |
2)发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化经营模式,提高食品安全的可控性。 |
县商务局、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 |
3)推动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业态多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
Ⅰ-4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 Ⅰ-4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 Ⅰ-4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 |
Ⅱ-15良好行为规范有效实施 |
Ⅲ-20健全全程监管机制,制定并实施良好行为规范
|
1)对于省、市级统一出台的生产经营法定要求,推行良好行为规范,覆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行业和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等各类业态,确保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章可循有效实施。 |
县食药局 |
2)制定建立执法监管人员文明执法程序制度,规定统一着装、持证执法、文明执法等方面的制度。 |
Ⅱ-16现场检查标准规范 |
Ⅲ-21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 |
建立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制定标准化表格,使检查“表格化”。 |
县食药局 |
Ⅲ-22现场检查全覆盖 |
1)纳入监管的单位做到监管全覆盖,有年度、季度、月检查、抽查、巡查计划,并能按计划实施。 |
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 |
2)所有获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100%建档,实施分级分类或量化分级监管,确定现场检查频次。 |
县食药局 |
3)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合规性检查、有因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 |
Ⅱ-17监督责任全覆盖 |
Ⅲ-23网格化监管全面推广 |
1)监管网格划分科学,责任人和目标任务明确并得到全面推广。 |
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 |
2)建立起由乡镇(街道办)信息协管员和监管员组成的网格化社会监督网、信息网。 |
3)协管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 |
Ⅱ-18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
Ⅲ-24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完善 |
1)组织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问题风险检测信息通报、问题隐患报告和处置机制。 |
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 |
Ⅲ-25强化信息通报、加强协查工作 |
2)落实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机制,查处信息向上、下游环节通报及时、到位。 |
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 |
Ⅲ-26投诉举报制度落实到位,监督抽检力度大 |
1)落实投诉举报、现场检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实、处理、答复。 |
2)制定检验检测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项目检验力度较大,及时发现问题。 |
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 |
Ⅲ-27排查风险隐患手段多,处置到位 |
应用风险大排查成果,掌握食品安全主要风险隐患的重点和规律。 |
县食药局 |
Ⅱ-19 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管理 |
Ⅲ-28 “三小”企业整治机制完善 |
1)落实《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食药、城管等各部门监管职责清晰。 |
县食药局、县城管局 |
2)对各类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制定出台良好操作规范,明确技术要求。 |
县食药局 |
Ⅲ-29“三小”企业集中治理 |
1)建立辖区“三小”企业实施许可或备案管理,达到80%以上。 |
县食药局、县城管局 |
2)帮扶“三小”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等服务工作。对“三小”企业产品列入年度抽检计划,并按计划落实。 |
3)加强“三小”从业人员落实食品安全意识,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卫生环境良好。 |
4)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发展”,综合治理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 |
5)鼓励支持“三小”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逐步实现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 |
Ⅱ-20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 |
Ⅲ-30建立综合机制,实行监管全覆盖 |
1)建立食安办、综治办、教育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将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 |
县综治办、县教育局、县食药局、县城管局、县食安办 |
2)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
县教育局 |
Ⅱ-21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
Ⅲ-31实施餐饮业建设规划 |
按照市上统一安排,建设特色美食街区等餐饮业聚集区,创建餐饮示范街区。 |
县商务局、县食药局 |
Ⅲ-32创新监管方式 |
1)打造地方特色名吃,统一标准,申请品牌专利,实施连锁经营。 |
县食药局 |
2)推进“明厨亮灶”工程,让消费者监督。 |
3)开展以“文明用餐、节俭惜福”为主题的文明餐桌创建活动。 |
Ⅱ-22应急处置高效有序 |
Ⅲ-33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建设 |
县级各部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应急预案健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县食安办、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县公安局 |
Ⅲ-34应急处置 |
1)组建专门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包括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物资供应组、新闻报道组,各组职责明确。 |
县食安办、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经发局、县委宣传部 |
2)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率达100%;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
Ⅱ-23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 |
Ⅲ-35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向社会公开 |
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检查、抽检、处罚等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
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县公安局 |
Ⅰ-5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 |
Ⅱ-24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 |
Ⅲ-36建立后处置工作机制 |
建立违法行为和问题食品后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发现的违法行为、抽查检验不合格的问题食品跨区域、跨部门的案件、投诉等得到及时彻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禁止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情况发生。 |
县食药局、县公安局 |
Ⅲ-37问题后处理 |
1)对违法行为和问题食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责任追溯追查,产品召回、销毁、责任查处等后处理工作及时彻底。 |
县食药局 |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结案率100%。违法案件立案率、结案率100%。 |
县食药局、县公安局 |
3)对涉案违法企业后处置完成后进行复查,确保落实整改到位。 |
县食药局 |
Ⅱ-25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 |
Ⅲ-38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协查协办有力 |
1)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确保协办程序规范、信息交流畅通、协查配合到位、案件办理顺畅。 |
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 |
2)协查协办的相关部门对案件依法及时查办,依法实施行政处置,及时互通信息,按时予以办结。 |
Ⅱ-2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
Ⅲ-39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
1)有效建立部门间,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间食品安全查办联动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程序,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 |
2)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 |
县公安局 |
3)县公安机关设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专职队伍,派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调推动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工作。 |
县编办、县公安局 |
Ⅰ-6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Ⅰ-6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
Ⅱ-27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
Ⅲ-40鼓励企业制定执行更严标准 |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的食品符合标准要求。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国家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更严的标准。 |
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质监局 |
Ⅱ-28严格落实相应良好行为规范 |
Ⅲ-41主体合法 |
1)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00%依法规范取得有效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等企业) |
县食药局 |
2)加强生鲜乳生产和销售环节监管,重点加强奶牛散户养殖的监督管理。 |
县畜牧局、县食药局 |
Ⅲ-42职责制度化 |
1)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企业法人首要责任制。 |
县食药局 |
2)制定并落实食品企业安全主管人员直接责任制;制定并落实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
3)建立健全并落实责任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出厂检验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员工健康制度等6项制度。 |
Ⅲ-43行为合规 |
1)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场地环境、设备设施、卫生条件、流程布局、从业人员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2)落实责任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追溯召回、信息公示上报、员工健康、培训教育、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 |
3)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生产加工、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和农产品。 |
Ⅲ-44关键点控制 |
1全县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80%以上达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ISO22000)的相关标准 |
Ⅱ-29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 |
Ⅲ-45过程记录实现可追溯 |
1)食品生产经营所有企业,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等经营者全部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制度,能通过记录和查验实现追溯。 |
2)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经营者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追溯。 |
Ⅱ-30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
Ⅲ-46从业人员培训责任明确 |
1)从业人员全部依法持健康证并培训合格上岗。 |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从业人员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
Ⅱ-31落实集中交易县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Ⅲ-47开办者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
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依法做好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审查,充分履行对入场销售者的管理义务。 |
县食药局、县商务局 |
2)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设立退市制度,及时停止其经营行为。 |
3)经营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
县食药局 |
4)依法对入场销售者进行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及时公示与报告。 |
Ⅱ-32及时依法召回问题食品 |
Ⅲ-48建立和落实召回制度 |
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落实召回制度,对问题食品立即停止生产并100%召回,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做好记录。并将召回和处置情况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
Ⅰ-7实现社会共建共治 Ⅰ-7实现社会共建共治 |
Ⅱ-33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 |
Ⅲ-49实现守信褒扬失信惩戒 |
1)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对失信行为等在各领域方面得到惩戒。 |
县食安办、县信用办、县工商局、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 |
2)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
3)对行政区100%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
县食药局 |
Ⅱ-34社会监督渠道畅通 |
Ⅲ-50强化食品安全投诉举报 |
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有奖制度;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
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 |
全面推行有奖举报,统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 |
3)24小时不间断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核查回复率100%,随机拨打投诉电话有人回复接听。 |
Ⅲ-51对食品安全全社会齐抓共管 |
1)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并积极开展活动。 |
县食药局 |
2)定期召开行业协会,社会监督员等座谈会。 |
3)在当地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件。 |
县委宣传部、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 |
Ⅱ-35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 |
Ⅲ-52主动发布权威信息 |
1)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保证各乡镇和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
县网信办、县食药局、县工商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 |
2)建立新闻发言人、宣传联络员制度和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 |
县委宣传部、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 |
Ⅱ-36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 |
Ⅲ-53主动发布权威信息 |
3)强化舆情监控,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社会舆论事件。 |
4)通过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多种媒介方式,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使公众获知时效性强,内容丰富,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充分了解政府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监管的成效,食品安全消费行为得到有效指导和引导。 |
Ⅱ-37公众认知水平高 |
Ⅲ-54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 |
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治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政府部门每月举办面向广大基层群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场。 |
县司法局、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食安办 |
2)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课程培训每年不少于10小时。 |
县教育局 |
Ⅲ-55创建工作普遍知晓并广泛支持 |
1)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公益广告、专题展览、设立公众热线等方式,大力宣传创建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危害食品安全的后果和责任以及基本知识,获得民众的广泛支持。 |
县委宣传部、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 |
2)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宣传活动,将食品安全宣传深入学校、社区、农村和企业,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大讲堂”、“食品安全大家行”和“食品安全深度行”等宣传活动,提升知晓率。 |
县食安办、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 |
3)支持媒体监督,鼓励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加强对政府、机关部门、企业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
鼓励项 |
Ⅱ-38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到位 |
Ⅲ-56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
1)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出台相关制度和保障措施,主动探索和推进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的建设。 |
县食药局 |
2)加强职业化检查员管理,强化培训与考核,提升管理职业化水平。 |
Ⅱ-39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
Ⅲ-57 建立食品质量标准体系 |
1)鼓励以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食品安全开展状况进行评估。 |
县食安办、县食药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 |
2)对照更加严格的标准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改进食品安全工作。 |
Ⅱ-40 试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
Ⅲ-58 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
1)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或工作制度,明确试点工作的原则、范围、任务、步骤。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健全。 |
县食药局、县金融办 |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应首选在高风险品种和领域推行,例如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制品、食用油等高风险品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等高风险领域。 |
Ⅱ-41 完善追偿机制 |
Ⅲ-59 建立支持消费者追偿措施 |
1)县政府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支持消费者向企业追偿。 |
县食药局 |
2)当地消费者保护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诉讼渠道向企业追偿。 |
县工商局、县食药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