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省、市有关民政及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相应实施办法及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承担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四)拟订全县救灾减灾工作计划。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及救灾捐赠工作,核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实施减灾计划,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开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工作。
(五)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协助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县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九)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和城镇发展规划,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十五)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合法权益。
(十六)指导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0911-362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