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川县加强校外托餐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lcx-zfb-30/2018-070300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09日
标       题: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川县加强校外托餐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洛政办发〔2018〕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11日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

《洛川县加强校外托餐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全力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确保校外托餐机构安全。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洛川县加强校外托餐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学生校外托餐机构(指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接送、食宿、教辅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以下简称为“托餐机构”)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学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市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规范托餐经营行为,有效消除托餐机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二、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对本辖区内托餐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本辖区托餐机构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加强本辖区托餐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托餐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基本信息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托餐机构动态情况;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托餐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托餐机构存在的问题;加强托餐行为的巡查,督促托餐机构开办者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签署《学生校外托餐机构安全承诺书》;制定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火灾、踩踏、食物中毒、传染疫情等安全事故发生。

教育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托餐机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对参加校外托餐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举办托餐机构、到托餐机构兼职以及向学生及家长推荐托餐机构等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为托餐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指导托餐机构规范经营,组织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以及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食药部门:负责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托餐机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并定期发布信息;要求托餐机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卫计部门:负责托餐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传染病防控管理、生活饮用水监督等工作。制定托餐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托餐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托餐机构开展消防教育活动。制定托餐机构消防管理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托餐机构开办者全面落实消防措施。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托餐机构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三、规范程序

(一)开办程序。托餐机构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并按“先照后证”的程序办理工商登记。开办者确保自己及从业人员身心健康,无违规犯罪记录,无精神病,以及开办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备案凳记,并签署《学生校外托餐机构管理承诺书》,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持《备案表》到工商部门按照“先照后证”程序办理营业登记。在居民区开办托餐场所的,应先取得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

(二)开办规范。托餐机构有关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提出开办指导规范(另由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简便、易行、管用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托餐机构,要会同工商、教育、食品药品、卫计、消防、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直至取缔。

(三)开办责任。开办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备案表和承诺书,认真履行承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按照指导规范积极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管理水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责任追究

(一)托餐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以及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托餐机构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托餐机构未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或发现传染病未报告,导致传染病流行的,由卫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托餐机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或发生火灾的,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托餐机构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不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托餐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托餐机构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管理合力。每半年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托餐机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教育、工商、食药、卫计、公安、消防、交通、城建、物价等监管部门参加,通报托餐机构监管工作情况,研究有关重点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主动参与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组织的检查活动,确保履职到位。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向社会公告托餐机构开办指导规范及要求,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已备案、登记和符合规范的托餐场所,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托餐机构规范管理工作。要鼓励和保护广大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托餐机构进行监督、举报、协助查处,营造“关心学生托餐、保障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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