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80626001 | ||
标 题 | 询问涵 | ||
姓 名 | 高* | ||
性 别 | 男 | ||
年 龄 | 35 | ||
手 机 | 185****1611 | ||
地 址 | 铜川市新区裕丰园小区34号楼2单元201室 | ||
邮 箱 | 634675088@qq.com | ||
身份证号 | 61020219********** | ||
发件IP | 113.133.216.* | ||
写信时间 | 2018年06月26日 | ||
信件内容 | 洛川县国土局:你局5月17日受政府指派成立的处理洛川县羽鹏采石场征迁补偿工作组。一个月以来。你局提出的方案又被你局否定。又不提出新的方案。在我方的多次质询下。你方正付局长相互推委。包括主管县长韩志民也不接电话和回短信。我们要质询的是:1,政府的复议决定你们是否履行?2.政府官员有这样工作态度吗?3、国土局的法定职责是什么?4、能告诉我们让我们去法院打官司的依据或出具书面文字吗?我们期待一个负责任政府的答复!洛川县羽鹏采石场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洛川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羽鹏采石场询问函的答复 2018年3月,接到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后,我局及时成立了专项调查工作组,通过走访相关当事人、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对洛川县羽鹏采石场征迁安置一事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就询问函答复如下: 2018年5月3日我局联系羽鹏采石场委托人高炜来我局共同协商解决此事,委托人高炜提出要在交口镇桥头川石场所在地进行协商。2018年5月8日和11日我局工作组分别两次在石场所在地与高炜当面协商,委托人高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立刻停止轻烃综合利用项目工程建设;二是恢复羽鹏采石场原貌;三是制定羽鹏采石场补偿方案。 5月30日,我局与委托人高炜进行座谈,就采石场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座谈会上,高炜要求查阅轻烃综合利用项目土地征收相关资料,我局依照信息公开规定及时提供了轻烃综合利用项目土地征收全部档案资料,双方就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达成了初步意向。 6月1日,我局相关领导、高炜及其聘请的律师、陕西公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就委托评估进行了详细商谈,评估公司要求我局对采石场提供的补偿清单进行确认。 6月5日,高炜提供了评估明细清单(包括1、石场经营损失;2、工队机械费用和人工工资;3、地面建筑物;4、石场损害评估;5、房租和水电费),因对采石场提供的补偿项目我局无法核实确认其真实性,最终评估无法进行。 6月19日,我局正式答复采石场委托人高炜,由羽鹏采石场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对于目前采石场提出的要求,我局仍然坚持由采石场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轻烃综合利用项目土地征收对采石场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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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国土资源局 | ||
处理时间 | 2018年0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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