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责任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对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三、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理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二)隐瞒事实真相的,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刑罚增加了恶意欠薪罪。2011年修订后的刑罚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法律解释》,规定:拖欠工资5000元以下,三个月以上为恶意欠薪。